扩大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民众参与度。
中国工商银行与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奥地利等国家主要银行共同发起一带一路银行合作行动计划,建立一带一路银行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等等。为此,笔者主张该法的名称应称为《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与监督管理法》,而不是《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法》。
建议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公共财产保护和合理使用方面,处理好各种关系,注意始终贯彻落实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及其精神: 第一,要处理好国有资金的保值与增值的关系,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各种投资,要充分论证,做好风险评估,确保国有资金的投资安全和使用安全及其增值,切实贯彻落实宪法第12条关于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精神。中国政府将加大对沿线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力度,未来3年总体援助规模不少于600亿元人民币。今年5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更使一带一路成为热点话题。而且,我国将加大对一带一路建设资金支持,向丝路基金新增资金1000亿元人民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初步预计约3000亿元人民币,为一带一路提供资金支持。可以说,一带一路建设主要是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互利共赢。
[32]这一经验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借鉴并发扬光大。在2017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为宪法实施和监督提供了现实的组织基础,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直接的组织动力。对于法律之下的立法文件,应当分步骤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合宪性审查,并视情形对该立法文件所依据的法律启动合宪性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概不能抵触宪法。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实践也对宪法提出了一些解释的需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实施的关键细节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
作为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未作出名称为宪法解释的解释案,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具体承担这方面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专门制度。这并非因为该机构不重要。宪法修改也是宪法实施的一种形态。当组织和制度设计不足以支撑政策目标时,及时满足组织和制度的需要就是客观的必然。
我国宪法对宪法修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修宪议案的提出主体、修宪草案表决通过的标准上,对修宪草案的审议问题并未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中,宪法解释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发挥着特殊重要的功能。
这些做法有待进一步法律化、程序化,进一步提升制度实践的法理逻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扩大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民众参与度。实践中,各社会主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大量审查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起至2017年12月底共计1527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有1206件。
法律委员会的政治素养、专业视野和工作能力,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质量,影响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可以考虑制定宪法解释和监督法,或者修改现行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纳入合宪性审查的各项基本制度。这决定了法律委员会只能审查法律之下的立法文件是否合宪合法,却不能审查法律自身是否合宪。为此,有必要为合宪性审查建议提供更完备、更高位阶的接收、审议、处理、反馈、公开机制,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主导性角色。组织对其存续的持续需求会提出相应的制度要求,从而促进制度的成长。进一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权,加强自身建设。
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后,在全国人大立法时,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法律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抵触法律的,也可以提出要求它们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33至52条。这一原理认为,如无必要,勿增实体。
基于我国的宪法体制,法律如果违反宪法将会给宪法实施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除法律制定外,法律委员会在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方面也发挥着重要功能。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对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975年宪法取消了该条规定,1978年宪法有所恢复,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这一原理反之亦然——如有必要,必增实体。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已有较为充分的实践,不足则在于,法律尚未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围。
此外,对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法律解释草案,法律委员会要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事实上,1954年宪法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属于临时性机构,只是在开会期间活动,而按照1982年修改后全国人大组织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常设机构。
上述规定表明,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否合宪合法,法律委员会有权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法律通过之后,也应当在立法后评估中引入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态是依宪立法。在组织建设上,奥卡姆剃刀原理对于我们理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具有启发意义。
为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更好实现充分履职、全面履职、依法履职,应当及时建章立制,健全其运行的制度和程序,推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宪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值得注意的一点是,1954年宪法规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1982年宪法中并未作为专门委员会出现。在肯定其重要作用的同时,从宪法实施的角度来看,由于组织和机制方面的限制,在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宪法监督方面,法律委员会的功能是相对有限的。
如果制定机关对抵触宪法或法律的上述立法文件不予修改,法律委员会要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专门委员会的两大特点是常设性和专业性。
实践中,全国人大各代表团审议修宪草案,大会主席团就修宪草案的意见建议向大会报告。这反映出民众对宪法监督的热情和对宪法监督机关的信任。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监督是根本的、最高的监督。也就是说,如果能够用较简单的方式能够同样做好事情,那么就不要选择复杂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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